外商公司办事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
发布日期:2008-12-23 9:53:11
外商公司办事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
条件:
一、外商公司办事处的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办事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外商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材料:
[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二、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须加盖本公司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总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本市公司免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原件1份)。]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易工业局审批,住所在保税区内或投资总额等于、大于3000万美元的,由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由区贸易工业局审批或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